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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分会就财政部18号令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10:05 cgw

4月27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在京组织召开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法学界、政府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媒体界的专家学者20余人参加会议,就财政部18号令的修订进行了深入探讨。

座谈会由公共采购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彭新良主持。公共采购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胡大剑代表主办单位致辞,表示在今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18号令后,为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征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公共采购分会专门召集本次座谈会,征集各方意见,传递业界声音,以协助政府部门修订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座谈会上,何红锋教授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一是第6条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建议将“资金”改为 “预算资金”。二是第7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建议改为“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有违委托人利益的服务”。三是第8条第1款规定“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议删除后句内容,以免造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人员重叠、人力浪费。四是建议在第22条中增加评标委员会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的条款。五是第55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一点执行难度非常大,因此应该慎用,并将条款中的“应当否决”改成“可以”或 “有权”否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玉增处长提出,第16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对“公告期限”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容易产生误解;第31条建议删掉“报价相同的,有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无效”,否则容易出现对其他报价相同供应商的不平等;第52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得低于20%”,这提高了原来价格分值的底线,不太利于现实工作中对“恶意低价竞标”的防范。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任京萍指出,第8条规定“采购人和委托的代理机构”相互监督,这是现实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第44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42条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投标结果”,表述略显含糊,应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有权不参加开标,但未参加开标应视同于对结果认可,放弃对开标的监督权和异议权。

《公共采购》杂志社记者张斌伟结合多年业界采访的所见所闻,谈了对18号令修订工作的看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几年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改革思路,比如“简政放权”“还权采购人”等等,特别是第69条邀请供应商参与验收,值得点赞。他还对第44条“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法按照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48条“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
来自天恒招标有限公司、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安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信一招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从招标业务实践的角度,对18号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公共采购分会副秘书长魏友军认为在此管理办法中完全回避“电子招投标”的内容,在当前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略显不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思青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处罚的条款过于宽松,有点违规行为只受到“最高三万,一般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程度明显偏轻,不仅起不到规范和警戒作用,还有放纵之嫌。

座谈中,来自政府采购行业的学者、专家、律师和从业者代表,各抒己见,深入交流,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立法参考。(特约记者 熊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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