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11:54
中物联采购与供应链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采购与供应链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采购与供应链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为供应链研究提供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具体日常工作,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委员进行资质审核,报联合会审核、聘任。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采购与供应链领域各类知名专家学者与企业家的作用,积极推动中国采购与供应链理论和实践的进步。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密联系国内外从事采购与供应链理论与实践的知名专家学者与企业家,联合开展供应链研究;关注国内外供应链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推动中国供应链创新实践;鼓励与扶持一部分中国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中国供应链管理专家,为提高中国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作出贡献。
第三章 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主要由高等院校、企业界、协会单位、研究机构等从事多年供应链管理研究与实践工作,具有业界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人士组成。
第六条 长期致力于我国采购与供应链领域理论或实践工作、为中物联做出突出贡献的,特聘为终身荣誉专家。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致力于国内外采购与供应链领域的先进理论研究和卓越实践的推广工作;
2.在采购与供应链领域具有10年以上的研究经验或工作经验;企业界的,还应具有至少5年采购及供应链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经历;
3.在企业供应链管理、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在院校及研究机构中担任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负责人, 或担任中物联研究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并在供应链理论、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成就。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2.对专家委员会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来自院校及研究机构的,是该院校及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在采购及供应链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中国供应链管理年会期间组织工作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议委员増聘及退出等事宜。半数以上副主任委员同意,则审议通过。对于情况特殊确需立即处理的事项,秘书处可酌情召开临时工作会。
第十条 委员的増聘,由申请人或经单位推荐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符合性审查后,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并交由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秘书处统一颁发委员聘任证书,办理专家入库手续并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每三年集中换届,统一更换专家证书。由秘书处整理专家委员任期内的活动记录等资料,交由专家委员会工作会,由副主任及以上委员进行综合审定新一届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 委员聘期内,如不能继续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中止聘任。秘书处将撤除解聘委员的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颁发的委员证书是从事专家委员会工作的证件,不允许作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委员证书若有遗失,需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或经推荐单位证明再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专家委员会将对委员降级或解聘:
1.副主任委员一年内(自然年)未能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或其行为对专家委员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研究商议,专家委员会有权解除其副主任委员身份,调整为委员或解聘;
2.委员聘期内未履行委员的任何义务(具体参见第十七条),自然年内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活动不足2次,专家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
3.因擅自以委员身份从事不正当活动,予以解聘;
4.未经专家委员会或秘书处委托,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且有损联合会和秘书处声誉的,予以解聘;
5.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委员资格的,予以解聘;
6.在聘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予以解聘;
7.聘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或秘书处举行的各项活动;
2.受邀在中物联及秘书处举办的沙龙、会议、论坛上进行演讲;
3.优先获得承担课题研究、项目咨询以及企业培训的权利,其中有偿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4.被推荐在相关宣传媒体(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中国采购服务网、《中国供应链发展报告》《供应链管理》杂志以及秘书处微博微信平台)进行专题案例刊登、研究成果展示;
5.获得专家委员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6.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7.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1.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工作规则;
2.积极承担我国供应链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3.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或秘书处组织的课题项目;
5.积极参与或协助秘书处开展的供应链人才培养、培训及咨询等项目;
6.积极参与各种形式和类型的供应链沙龙、会议、论坛的组织和交流,推广供应链管理先进理念与经验;
8.积极参与我国供应链领域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协助秘书处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宣传贯彻;
9.委员受秘书处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研究、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未经秘书处或委托企业批准,不得对外发布;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的研究课题和相应成果,原则上归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2021版).docx
责任编辑:中物联采购与供应链专业委员会